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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贤俊] 时间:2025-04-05 08:38:01 来源:财迷心窍网 作者:卢巧音 点击:169次

在联邦制国家,政府有三个层次:地方政府在政府机构体系中位于底层,中间部分则为中间政府(州、大区、省),全国性政府位于最高层。

〔12〕或言之,英美两国的民主是尊重和含有宪政的民主。二战后欧洲大多数国家踏上了美国人很久以前就走过的道路:开始将人的基本自由与权利引入宪法之中,作为立法不得染指的领域,并积极建立违宪审查机制来约束议会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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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宪政的存在使得英美两国在保障分权、法治方面好于法德两国宪政强调国家与社会的适度分离,宪政的产生总是基于这样的理由,即确定国家权力的边界并限制国家的管理者……它表明,在国家和社会之间至少存在一种区别或对立,否则,就无甚理由为国家制定规则。宪政、人权是防止民主滑向多数人暴政和极权主义的护栏。事实上,在宪政框架下,多数人的暴政已成为不可能。这些既是法德两国阶级冲突剧烈的产物,更是宪政缺失和全权制的结果。〔36〕毫无疑问,没有宪政,没有社会与国家的适度分离与平衡,司法制度只能是政治统治的工具。

〔26〕在此分离过程中,宪政强调民众的基本权利外在于国家,这是为了保障基本权利优于或至少平等于国家权力。1688年光荣革命后的英国,一个政党只要赢得了国民大选并占议会的多数,这个政党的首领就自然成为国家的首相,而暴力夺权将不必要也不再被允许,因为民主制度保障各利益集团都有通过选举而获得政权的机会。而无论是《临时约法》的拥护者还是反对者,其关注的焦点就是统治权。

来源: 《中外法学》2012年第1期 进入专题: 统治权 。其一,统治权是一个特殊的宪法用语。其将统治权解释为凡具有独立权之国,主是国者,依应得之权而统治其国,此名统治权。例如,钟赓言认为,国家者,以一定地域为基础之法人,而有原始统治权者也。

{46}这表明,在这种类型下,统治权是不受制约的。这套书一直沿用至民国时期,到1914年已经出版到第14版,可见影响面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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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无论是哪一个主体,均试图通过统治权来表达自己的观念。{20}从日语的读法来看,似乎将统治权直接按照汉语拼音进行拼读。从历史来看,虽然近代中国早期在翻译西方著作中常常提到统、治和权三字,但是似乎始终没有出现统治和统治权连用的情况。并认为,国家的权力是统治权,也是有权力之人格者对于他之人格者,可以无条件而拘束其意思,并强制服从之意思之力。

若专以主权为国家要素,则未免不能概括统治权,若专以统治权为国家要素,则未免不能概括主权。因此,就宪法文本概念变迁来看,统治权显然直接受到日本明治宪法的影响。而以《临时约法》为代表的民主型准宪法则仅仅是历史中的昙花一现。另一方面,统治权也影响了近代日本对近代德国国法学概念的认识。

一般来说,无论何种宪法形式,其结构大体由国家权力结构和基本权利体系两部分构成。联想到统治权在近现代中国宪法文本中的存在,就不能不让人产生一种联想:统治权是否是近现代社会仅有的词汇?从近现代汉语新词研究来看,统治权始终未受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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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演变来看,统治权让位于主权,并逐渐被抛弃。日本学者通常将统治权解释为国家权力。

若以统治权形式出现时,则几乎被视为一种对象,如君主总揽统治权、本军政府之统治权、行使其统治权、统治权主体、中华民国之统治权、各地方行政区之统治权、中央统治权等。从法律用语来看,统治权的使用方式并不规范。这些法律文件形式虽然被视为政权的根本法,但是始终无法与正式的宪法相提并论。{10}统治权何以成为近现代中国的宪法关键词?在比较宪法研究中,王世杰、钱端升两位先生曾经指出,统治权是德国公法学者所创立的法律名词,其德语词汇有Herrschaftsrecht和Hoheitsrecht等表述形式。尽管日本学者在解释明治宪法中的统治权时存有争议,但是有的学者则明确将其界定为大权。所以,上述统治权创自于德国的说法恐怕值得斟酌。

问题在于,既然统治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用语,并且在近现代中国宪法文件中可以类型化为三种含义,那么,为什么在若干宪法文件中会出现主权和统治权并列的现象?尤其是在主权条款存在的情况下,统治权条款却发生了诸多变化?对于这一宪法现象,笔者以为,这是历史变迁的产物。{38}这些记录表明,统治权在近现代中国的流行与明治宪法有着密切的关系。

{49}不过,由于语义场的变化,因此这些民主型准宪法在规定统治权条款时往往非常特殊。{16}不过,从清末立宪情况来看,《钦定宪法大纲》受日本明治宪法的影响是非常明显的。

笔者以为,可以仿照日本学者对明治宪法中统治权的认识,将统治权界定为一种大权。{42}此外,还有一类主张国家主权说,{43}将国视为统治权的主体,如《何震彝拟宪法草案》、《席聘臣拟宪法草案》、《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节本)(薛毓津拟),可谓停留在纸面上的一类。

{19}这可能是近代中国早期统与治连接的通常用法。因而,他主张不偏用主权,也不偏用统治权,而采取以权力(国权)为要素之说,以便将主权与统治权二者一并概括之。{5}在宪政思想史研究中,以关键词为主线来勾勒宪法现象的做法也已经出现。最后简要分析统治权消亡和再次出现的过程。

美浓部达吉在辨析统治权、国权和主权时,就分别用不同的德语词汇来对应,例如主权,即Souveranitat;统治权,即Herrschaftsrechte、Hoheitsrechte、 Herrschergewalt;国权,即Staatsgewalt。而明治宪法统治权规定的示范作用更是明显。

从该表来看,无论是在革命根据地时期还是在新中国时期,在宪法文本中,统治权始终没有出现过,同时,除了早期曾将统治与苏维埃共和国相联系,基本上是与旧中国各种反动势力相联系的,因而扮演了负面的角色。{66}又如,江国华教授在阐述宪法哲学中的权论部分时分析了主权、国权、人权和政权的差异,而在讨论国权时认为:国权在其现实性上表征为国家对其所辖领土和公民之原始的独占的统治权。

又如,1935年,面对一些体制外知识分子公开要求国民党信守承诺,结束训政的问题,时任国民党中央组织部长的张厉生发表言论:须知中华民国,乃总理所缔造,无论在任何时期内,不容他党之并存,更不容他党之执政。{61}由于统治权这个从日本吸收过来的新概念可以为不同政治力量所用,因此,统治权就成为相互竞争的政治集团或团体的目标。

{55}又如,高全喜教授在重新解读《清帝逊位诏书》时认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除了存在革命建国和人民制宪两个宪法短板之外,还有一个宪法而非宪法律的问题,即统治权问题。有学者指出:德语起初并没有和主权相对应的单词。然而,主权及统治权又都属于国家要素,若仅以一方作为要素,似于国家之权力,一方具有最高性质,一方具有命令强制性质,不相适合。回顾统治权的历史命运,或许会给人以新的认识。

其次,统治权是日本明治时期制宪的产物。为开放政权之说者,实未加深思,本党既未从民众手里夺取政权……本党之政权乃从满清及北洋军阀手里取得,换言之,则人民已失去政权,本党从而收回之。

若检索近现代中国出现的宪法文件(含草案),便可以发现统治权这个词汇出现的频率并不亚于其它权力类型。透过统治权(包括统治)词汇这一小小的窗口,我们看到了近现代中国政治与宪法概念之间的复杂纠葛。

因此统治权是唯一不可分,且在立宪政体之下区分为行政、立法与司法三权,都是在一个国家人格之下的三种作用,行政、立法、司法三权都是国家意思之确定前,所经由之途径而已。一种情况是军政府统治模式,这种军政府被划分为议院、都督和法院,形成了独特的三分结构。

(责任编辑:拷秋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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